原告刘**与被告江西天立*********、第三人永丰县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永丰县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房价款51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截止到2022年4月30日,逾期******违约金暂定为25252.5元【518000元×0.5/10000×975天=2525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投资开发的天立生态城北区5#幢**单元**室,建筑面积145.97平方米,总价款518000元,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以前同时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108000元,并办理410000银行按揭贷款(该款已由银行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9月3日向*原告交付所购房屋,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19年8月29日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本文书还有5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