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虚构承包建设项目工程及买卖林木的事实与他人合伙,骗取合伙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91360元的事实属实。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邹*、付某等人陈述、银行及微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陈**供述、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欺骗他人与其共同合伙经营项目,...(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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