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63万元并承担该借款自2019年1月11日起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间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他有权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2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周*需要多次向他借款,截止2017年1月9日,被告累计结欠借款263万元。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0日前归还。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袁*...(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