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依法确认李**不能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关**等26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李**现有财产系公司股东变更之前合法取得,与新御轩公司之间的财产系相互独立的。新御轩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关**等26人与新御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22年3月**日之前。李**于2022年5月5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成为新御轩公司一人股东。股权转让后,2022年期间新御轩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于2023年才恢复营业。而恢复经营之后,新御轩公司的财务运营均保持独立核算状态。因此李**财产独立于新御轩公司,没有与新御轩公司发生财产上的往来,更不存在财产上的混同情形。二、新御轩公司具备债务清偿能力。首先,新御轩公司现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其次,新御轩公司对外享有大量债权,并且已经积极向债务人追讨。因此,在新御轩公司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不应追加李**为被执行人。三、李**享有认缴出资时间的期限利益。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下,股东与公司...(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