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房屋租赁费用共179057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涉诉门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承租位于资兴市湘中城市广场××栋××号***旁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当日,双方针对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费、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并于合同中约定原告给予被告免租装修期3个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场地交给被告,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仅将租金支付到2021年1月15日,对于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产生的租金被告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违反...(本文书还有2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