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212944元;2.该案评估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6日14:28时许,周*海驾驶车牌号码为鲁qa××**的宝马轿车行驶到罗*区××路××路交汇处时,车辆发生自燃事故,经临沂市罗*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本次事故造成该车严重受损,经罗*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涉案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涉案车辆的损失曾以实际车主薛*芹为原告提起诉讼,但被贵院以薛*芹系实际车主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1)鲁1311民初****号】。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系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次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限内,因原告与被告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本文书还有2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