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回族,1992年10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7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案涉买卖合同并非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订立,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二、本案系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属于...(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