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金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金帝********(以下简称金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82000元,并自2022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理赔款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7月10日,利息暂计19292.08元,本项诉求本息暂合计701292.08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31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蒙dz××**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0...(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