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与被告肖**、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及其代理人、被告肖**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7530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5日,肖**酒后驾驶闽dq****小型客车,载古**沿吉安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碧桂园路段时,车辆与路旁路沿石刮碰并与人行道上电线杆相撞后侧翻,造成古**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肖彬负事故全部责任,古**不负责任。闽dq****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是肖**。原告古**受伤后,于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5月9日在遂川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诊断: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头皮...(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