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靳**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书认定:“2014年6月30日,张**向靳**借款110000元;其后向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靳**现金壹拾壹万元正(110000元)张**2014(5)6月30日’张**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向靳**支付2000元,2021年4月15日支付5000元,2022年8月22日支付2000元,2023年1月...(本文书还有3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