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宜宾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被告徐**、某某商贸****、徐**、宜宾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宜宾市某*********机械结款清单》(以下简称机械结款清单)除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8月底结算为真实,其余皆为虚假。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2022年9月30日签订的《筠连县海赢某某陶*精深加工土方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土方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但机械结款清单采用单价计量结算,且机械结款清单上2022年9月后的各项工程款数额均为整数不符合常识,载明有回填碾压工作实际未开展,载明的2023年1月24日筠连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代海瀛某某陶*深加工项目付款3...(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