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宇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第六医学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第六医学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六医学中心赔偿患者在住院期间多收的、未用于患者治疗的医疗费、治疗费、检验费、化验费、材料费共计21566.75元;2、诉讼费由第六医学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我方以医疗纠纷起诉第六医学中心,2018年8月17日海淀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7614号判决书,以多收药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该判决书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该案在开庭时,第六医学中心承认多收药费3483.66元,此多收药费数额与实际不符。患者在住院期间用药、治疗、检查、化验、材料等方面都未全部按医嘱执行,多收20694.73元,包括未全部按医嘱执行给患者用于治疗的药物12211.69元、手术室...(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