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建*****与被告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建*****(下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被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份,某公司部分工程缺少小时工,便联系被告问他是否有意工作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劳务关系,被告工资按天结算原告每月根据被告工作天数结算劳务工资给被告,这也造成被告工资不固定其次,被告上班也没有固定时间及工作内容,时间上比较自由,每次工地缺人时才会联系被告,被告上下班无需打卡报备,每个工作时间段也是根据原告不同的工程所需人员而定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为劳动关系错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梁**辩称,1、梁**与某公司系劳动关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梁**于2022年2月份左右通过梁*辉父亲介绍进入某公司工作...(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