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相关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从原告处借款未能偿还,截至2020年4月20日前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337000元。2020年4月12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被告分期还款协议,约定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被告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145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签字、按印的还款...(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