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和平支行)、天津市通************(以下简称通天房地产公司)、一审第三人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中认定合同主体错误。无论徐*给通天房地产公司签过任何文件,通天房地产公司不能代表建行和平支行签订合同,也不能代表徐*签订合同。通天房地产公司和建行和平支行是恶意串通,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且建行和平支行也没有提供徐*到场签订合同的证据,其他部门也没有证据证明徐*办过买房和贷款的手续。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按揭贷...(本文书还有3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