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以西检刑诉[202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2年9月9日宣判。被告人盛**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西宁市城*******指派检察员贾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盛**虚构“黄南州尖扎县当顺乡经赤卡寺至古浪提段道路”工程项目,以需要打点领导、工程前期需要钱为由,从被害人刘*、张*处骗取钱款共计65.5万元。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花销。
被告人盛**于2021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浦发银行交易流水、收条、借条、保证书、承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拘留证、西宁市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拉某、赵*、李*的证言,被害人刘*、张*的陈述,被告人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本文书还有5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