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40525.11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329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900元、交通费1400元、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等95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单位罚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投保人数包括张金龙在内共6人,保障内容为按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限额为2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2023年4月26日,张金龙在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装卸服务时,不慎被重物砸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赤峰学院附属...(本文书还有4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