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郭**、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肖**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郭**和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其中10万的利息:从2019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0.836%开始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21008元),本项本息暂合计:32100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9日三被告因工程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合计借款30万元,双方对于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作了约定并由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到期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且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均拒绝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5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