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三亚市吉******(以下简称吉阳区政府)因被上诉人郑*诉其及一审第三人三亚新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公司)、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公司)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作出的(2022)琼7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期间,本院组织郑*和新澳公司协调,因郑*不能接受新澳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本案未能协调成功。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8月19日,郑*管理使用的位于三亚市田独镇干沟村的地上苗木、围墙等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郑*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吉阳区政府强制清除其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查明,2004年5月20日,案外人陈**与三亚市吉阳区干沟村委会糖房村小组(以下简称糖房村小组)签订《荒坡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糖房村小组将土地发包给陈**农业种植使用,承包期限为2004年5月19日至2034年5月19日2004年8月10日,三亚市林业局作出[2004]67...(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