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保险理应由上诉人进行理赔,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辩称,答辩人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时上诉人提供的均为电子化、格式化保单,未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对车辆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李**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完全过错方。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紫金保险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169.06元、误工费25,760.40元、护理费17,726.40元、营养费6,000.00元、伙食补助费3,500.00元、伤残赔偿金92,59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合计183,769.8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5月...(本文书还有4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