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好喜*******(以下简称“好喜地公司”)诉被告陈**、王**、马*、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王**、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喜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支付购房款88万元及违约金22963元(以88万元为基数,至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判令被告马*支付购房款77.8万元及违约金20301元(以77.8万元为基数,至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被告王**对陈**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李**对马*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陈**、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200元;判令被告马*、李**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12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陈**、王**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4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