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田*,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22172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元、营养费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00元、护理用品费17855.30元、交通费289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路左家庄西街口东侧人行道处,邢海峰驾驶车牌号为×××车辆(以下简称事故车辆)前部将行人原告、案外人孟*辉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邢海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为ⅱ级伤残。公交公司系×××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海峰系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公交公司...(本文书还有3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