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9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天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天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牛**,被上诉人马**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天水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1.赔偿项目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及《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中关于误工费计算的规定,因蒲**提交土地承包证中只有牛来哥一人,不能证明蒲**从事农业生产,且只承包2.11亩土地,只能证明所承包的土地是由牛来哥一人耕种,故一审法院对蒲**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认定有误,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
蒲**辩称,1.上诉人除在一审中所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还...(本文书还有5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