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267.16元、利息424.24元、罚息83.08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罚息);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xxx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登记证号:44xxx)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签约情况:(一)《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抵押合同》2020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xxx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抵押...(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