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鄢**、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鄢**及被告人某乙财保武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各项损失共计145002.2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变更为93974元,赔偿总金额变更为148996.25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6日,吴**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天门临时256722电动二轮车”号牌的王*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石家河镇吴*街乡村道由东向西行驶,7时46分行径保台线1322km与天门市石家河镇东吴*乡村道t型路口地段左转(未开启左转向灯)驶入保台线时,与沿保台线由北向南鄢**持“c1”驾驶证驾驶的鄂at****雪佛...(本文书还有3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