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绍兴市上*******、中国信达****************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浙06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3
  •  
  • 【案例概要】

    原告(执行案外人)绍兴市上*******(以下简称江南养*院)与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浙江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江南养*院在起诉状中直接将绍兴市上***********(以下简称江南农副产品公司)、俞**、俞**、绍兴市上**********(以下简称老年护理院)列写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视为申请追加第三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江南农副产品公司、俞**、俞**、老年护理院为第三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了原、被告。本案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达资产浙江分公司,第三人江南农副产品公司、俞**、俞**、老年护理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执行案外人)江南养*院请求:1、停止对登记在绍兴市上***********(原上虞市江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朝霞村的不动产破租拍卖;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2021)浙0604执异****号执行裁定事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2014年12月30日,原告和第三人老年护理院与江南农副产品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仍然有效。原告与江南农副产品公司签订《租房协议》时,已经上虞区民政局审批成立,以农副产品公司名下房产为经营场所,后因经营过程...(本文书还有624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