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黔南布依**********(以下简称黔南州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2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州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于2022年7月24日向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邮寄《申请书》,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2022年7月27日移交黔南州信访局处理。原告张**认为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贵州省人***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贵州省人***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黔府行复〔2022〕1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原告张**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张**诉称,一、瓮安县人民政府1998年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登记错误,错误登记颁证为张某3。二、瓮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依法定程序将1998年错误登记颁证给张某3的土地,登记颁证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4一户。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之规定,原告张**申请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撤销瓮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违法颁证行政行为和更正瓮安县人民政府1998年颁证登记的错误,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而且没有给予原告张**书面答复,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并限期履职。四、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将其法定职责当作信访事项层层往下移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涉法涉诉的应移交同级司法机关处理之规定,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黔南州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五、被告贵州省人***审理本案偏离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系瓮安县人...(本文书还有8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