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赵**、董**、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湘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彭**、被告赵**、董**、太平洋湘潭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共计167566元;2、请求判令以上款项由被告太平洋湘潭县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4日,被告赵**驾驶湘c6××**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北...(本文书还有3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