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谢**、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定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本案有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本院当庭依法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0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1946.67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6%暂计至2023年10月7日,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银行贷款1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752元(利息计算: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6%暂计至2023年10月7日,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5日,被告谢**委托广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代购车辆一台,并签订《车辆代购合同》,被告谢**支付了首付款,剩余400000元因被告谢**缺乏资金无力支付,便向中国某某银行贷款380000元,因被告谢**与被告杨**是夫妻关系,被告杨**便作为共同贷款人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本文书还有6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