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村。
再审申请人吴**、吴**诉北京市丰***************(以下简称靛厂村委会)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106行初****号行政裁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京02行终****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吴**申请再审称,靛厂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土地所有人和管理者,...(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