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郭*、(以下简称)、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郑州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等共计33506.9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9日9时15分许,原告杨*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灌涨线灌涨镇杨*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告郭*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内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车辆在被告某公司处投有保险,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郭*缺席无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辩称:事故属实,事...(本文书还有2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