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诉被告石*、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熊**立即清偿原告贷款本金924680.3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8月2日,欠利息47071.74元,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石*、熊**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栋**单元**层**室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石*、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石*、熊**为购买武汉市**栋**单元**层**室房屋,向原告中国xx银行xx支行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购置贷款。2018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石*、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