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某投*****(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屈*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销售合同专用章是案外人盛某私刻,某公司不知情也不认可该章的使用权限,屈*明知销售合同章为盛某私刻但未向某公司说明,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二、案外人肖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已证实屈*起诉的金额已通过肖某账户清偿完毕;三、某公司未收到案涉614570元资金,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四、一审判决对借款本金认定错误,614570元包含2021年10月5日前产生的利息,一审判决以之前产生的利息与本金再次计算利息于法无据;五、屈*在2024年就本案借款事实与金额已向桂林市秀峰区法院提起过诉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屈*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屈*辩称,一、案外人盛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借条上的公章依法在灵川县公安局制作备案,非私刻;三、案外人肖某提供的主观说...(本文书还有5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