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某有***诉被告某东明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73659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3659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的利息为633.63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五金展架。平时由...(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