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65%的四倍承担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20440元,2024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65%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8日,被告以承包工程资金周*困难为由向二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用期至2012年12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后,2020年1月16日,被告重新出具一张欠条,约定2022年12月前还清,现宽限期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起诉。
被告吴*辩称,答辩人没有收到12万元借款,也没有同意支付利息,是被答辩人自己要求的。当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李*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外以夫妻相称。被答辩人李*让被答辩人刘*向答辩人转账...(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