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朱**与蒋*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络,约定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蒋*某、陈*某出售2克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朱**收取钱款后,由被告:黄**。
联系他人购入毒品。当日21时许,被告人朱**至本市徐汇区零陵路**弄xxx号**室与蒋*某交易上述毒品。
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地址查扣到吸食剩余的毒品0.5克,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被告人朱**、黄**在本市浦东新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陈*某、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被告人及证人的手机联络记录及赃证物品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称重笔录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及被告:黄**、朱**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