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1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快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务报酬12906.31元;3.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经人介绍入职被上诉人处,任职保洁。上诉人与其同事曾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上诉人同事的仲裁请求,但以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已经查明被上诉人系用工主体,并查明2022年7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12906.31元。综上,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的事实,已经在仲裁裁决中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清远市某*****辩称,一、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员工,被上诉人已经将案涉物业服务委托给清远市某乙有限公司管理,被上诉人并非案涉广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在...(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