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某**********与被告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信用卡申领人:方*,2020年12月11日申请办理。
信用卡卡号:6251********。
利息计收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计收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分期业务手续费计算标准:按月还本,分期手续费按月收取,每期手续费率0.3%。
费用: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
被告方*欠款情况:被告方*于2022年10月31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7月17日,方...(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