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自**************(以下简称璟逸商贸公司)与被告宁夏纳百*********(以下简称纳百利煤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璟逸商贸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宁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纳百*********名下银行存款680317.21元,期限为一年;二、案件申请费3922元,由申请人内蒙古自**************预缴。”。之后,纳百利煤炭公司申请追加杨**为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璟逸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纳百利煤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璟逸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纳百利煤炭公司返还璟逸商贸公司预付款680317.21元;2.判令纳百利煤炭公司支付自起诉日到全部预付...(本文书还有3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