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韦**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3年1月,韦**在柳*市鱼峰区××路××美食一条街,将一包重量为14克的k粉卖给被告人廖**,后廖**于2023年2月6日分两笔将部分毒资12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韦**。
2.2023年1月25日至2月12日,韦**在不同地点向被告人何**贩卖毒品八次,何**分多笔将毒资54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韦**。
二、被告人何**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3年1月至2月,何**先后五次将5小包毒品以400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梁*,共获得毒资2200元;
2.2023年2月12日,何**将1小包毒品k粉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韦*、熊*。
三、被告人廖**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3年1月至2月,廖**先后三次将3小包毒品氟氨酮分别以400元、300元、300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霍某。第三次交易时,廖**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原判另查明,2023年2月9日,廖**在柳*市鱼峰区...(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