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晋**、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已经发生医疗费141529.3元(医疗费共计159529.3元,扣减被告已付交强险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交通费2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65元、救援费300元,合计148294.3元;2、其他损失另案主张,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9日18时30分许,,晋**驾驶鲁a5****车辆沿商河县省道2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40线84km+200m处左转弯时,与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张*驾驶的鲁aa****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