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支付原告樊**25111元货款及滞纳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刘**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樊**于2018年11月内两次转帐给刘**110000元(2018年11月之前之后双方没有经济往来),让被告刘**代原告樊**购买原木,原木由被告刘**加工,加工成木板后交给原告樊**,原告樊**向被告刘**支付加工费。原告樊**共收到被告刘**木板80.084方,每方按1060元(不包括加工费)计算,价值84889元。结算后被告刘**还欠原告樊**25111元。经原告樊**催要,被告刘**拒绝支付。
被告刘**辩称,转账金额正确,每方按1060元计算是双方约定...(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