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绍兴市越********、冯**、绍兴市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绍兴市越********、冯**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绍兴市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持有三被告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有“今借到冯**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述借条中,被告冯**及绍兴市越********在借款人处签名、盖*。被告绍兴市蔬******及案外人周*裕在担保人处签名、盖*。原告陈述,被告系生意周*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案涉借款足额交付给冯**。后因被告至今未还款,遂成讼...(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