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余赢在**********(以下简称新余赢在起点公司)与被告陈*、第三人中移铁通*********(以下简称铁通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余赢在起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第一次)、张*,被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铁通长沙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余赢在起点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工资23017.02元;2、原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1508.51元;3、原告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763.76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个人代理合同》,双方存在的是代理关系,被告提供代理服务的时间不固定,原告不对被告进行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确认要件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合法用工。首先,陈*入职被告处后,被安排...(本文书还有3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