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商丘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0日在本院平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孟**,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6,627.3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526,627.3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付清为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外墙涂料及真石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外墙涂料及真石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实际货款926627.34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0万元,剩余货款526,627.34元至起诉时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