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尹**、第三人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波,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那**与被告尹**、第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那**、被告尹**及其与第三人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那**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民间借贷支出的多余款项104080元,并以10408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承担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度,原告从被告手中借款2笔,合计30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借据。原告根据被告归还款项支付指示,通过原告自己名下微信账户向被告母亲名下微信账户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3月...(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