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肖**将坐落于正阳办龙运盛都**号楼**号的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出售给乙方孙****房屋出售价5650590元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致使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按交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日3‰)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购房定金100万元,原告于2021年8月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21年11月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被告自身原因,于2021年12月23日原告才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间与协议约定时间相差2个月,被告支付购房尾款时扣除原告违约金35...(本文书还有3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