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藻露*************(以下简称西安雁塔医药公司)与湖北本草********(以下简称湖北本草纲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雁塔医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被告湖北本草纲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雁塔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及货款共计94000元(其中保证金50000元、货款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盐酸氯雷他定片的《产品代理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陕西全省市场独家委托给原告代理销售,保证金80000元,首批提货132000元,市场启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每月提货不低于50件,乙方如未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清首次货款和保证金,或者连续两个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进货量,须经甲方同意,合同才能继续履行,甲方收到货款和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保证金降为50000元。2019年12月6日,原...(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