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于2012年10月30日向原告肖*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肖*人民币现金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2012年10月30日,借款人陈*”。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肖*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多次催收,被告陈*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原告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19000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肖*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肖*提交的被告陈*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陈**原告肖*借款20000元,结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与被告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即原告向被告催收案涉借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被告陈*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原告肖*借款1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陈*实际尚欠原告肖*案涉借款本金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