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丰义******与被告海南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海南丰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金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丰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海南金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丰义******支付水泥款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2022年9月19日的违约金为1392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20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海口市琼山区勋亭路海口一号工地供应水泥。水泥暂定价格455元/吨,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合同期内价格暂定,如遇价格调整,按调价函进行调整。双方签订合同后发...(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